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豬場的建設規模、選址與建場條件、規劃與布局、工藝設備、畜舍建筑、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等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年出欄商品肉豬2000頭以上的養殖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產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39—1990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9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11607—1989 漁業水質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規程
GB16549—1996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約養豬場設備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環境參數及環境管理
GB/T304—2002 規;i場生產技術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商品豬場
本標準所稱商品豬場是指從事商品肉豬生產、年出欄2000頭以上商品肉豬的養豬場。
3.2 豬場規模
本標準所指商品豬場規模是按豬場年出欄商品豬的頭數確定。
4 要求
4.1 建設規模要求
4.1.1 建場要求
商品豬場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建設地區資源、投資、本地區及周邊地區市場需求量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技術與經濟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4.1.2 建筑規模要求
本標準所稱的商品豬場其的建設規模與基礎母豬的頭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種豬場建設規模劃分表
大型豬場 中型豬場
小型豬場年出 >10000 5000—10000
欄商品豬頭數 2000—5000 >600
基礎母豬數 300—600 120—300
4.2 選址與建場條件
場址選擇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4.2.1 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發展規劃和村鎮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條件。
4.2.3 場址地勢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場地應盡量選擇陽坡,坡度不得超過20°。
4.2.4 場區土壤質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4.2.5 豬場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護,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4.2.6 電力充足可靠。糞尿污水能就地處理或利用。
4.2.7 大規模豬場應考慮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
4.2.8 場址根據當地常年主導風向,位于居民區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風向處。
4.2.9 場界距離交通干線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區和其它畜牧場不少于1000米,距離畜產品加工廠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區不得建場:水保護區、旅游區、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嚴重畜禽疫病常發區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澇威脅的地段。
4.3 豬場規劃與布局
4.3.1 場區規劃的原則
建筑緊湊,少占或不占耕地。在節約土地、滿足當前生產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技術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豬場的分區
豬場建筑設施應按管理區、生產和隔離區三個功能區布置,各功能區界限分明,聯系方便。管理區應位于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及地勢較高處,隔離區應位于在場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及地勢較低處。
管理區內包括 工作人員的生活設施、豬場辦公設施、與外界接觸密切的生產輔助設施(飼料庫、車庫等);生產區內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豬舍及有關生產輔助設施;隔離區包括獸醫室、隔離舍、病豬焚燒處理、糞便污水處理設施。
各個功能區之間的間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離帶或墻
4.3.3 道路設置
豬場與外界應有專用道路相連通。場內道路分清凈道與污道,兩者嚴格分開,不得交叉、混用。
4.3.4 場地面積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豬場的建設規模、選址與建場條件、規劃與布局、工藝設備、畜舍建筑、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等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年出欄商品肉豬2000頭以上的養殖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產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39—1990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9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11607—1989 漁業水質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規程
GB16549—1996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約養豬場設備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環境參數及環境管理
GB/T304—2002 規;i場生產技術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商品豬場
本標準所稱商品豬場是指從事商品肉豬生產、年出欄2000頭以上商品肉豬的養豬場。
3.2 豬場規模
本標準所指商品豬場規模是按豬場年出欄商品豬的頭數確定。
4 要求
4.1 建設規模要求
4.1.1 建場要求
商品豬場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建設地區資源、投資、本地區及周邊地區市場需求量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技術與經濟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4.1.2 建筑規模要求
本標準所稱的商品豬場其的建設規模與基礎母豬的頭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種豬場建設規模劃分表
大型豬場 中型豬場
小型豬場年出 >10000 5000—10000
欄商品豬頭數 2000—5000 >600
基礎母豬數 300—600 120—300
4.2 選址與建場條件
場址選擇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4.2.1 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發展規劃和村鎮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條件。
4.2.3 場址地勢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場地應盡量選擇陽坡,坡度不得超過20°。
4.2.4 場區土壤質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4.2.5 豬場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護,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4.2.6 電力充足可靠。糞尿污水能就地處理或利用。
4.2.7 大規模豬場應考慮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
4.2.8 場址根據當地常年主導風向,位于居民區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風向處。
4.2.9 場界距離交通干線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區和其它畜牧場不少于1000米,距離畜產品加工廠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區不得建場:水保護區、旅游區、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嚴重畜禽疫病常發區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澇威脅的地段。
4.3 豬場規劃與布局
4.3.1 場區規劃的原則
建筑緊湊,少占或不占耕地。在節約土地、滿足當前生產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技術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豬場的分區
豬場建筑設施應按管理區、生產和隔離區三個功能區布置,各功能區界限分明,聯系方便。管理區應位于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及地勢較高處,隔離區應位于在場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及地勢較低處。
管理區內包括 工作人員的生活設施、豬場辦公設施、與外界接觸密切的生產輔助設施(飼料庫、車庫等);生產區內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豬舍及有關生產輔助設施;隔離區包括獸醫室、隔離舍、病豬焚燒處理、糞便污水處理設施。
各個功能區之間的間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離帶或墻
4.3.3 道路設置
豬場與外界應有專用道路相連通。場內道路分清凈道與污道,兩者嚴格分開,不得交叉、混用。
4.3.4 場地面積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豬場的建設規模、選址與建場條件、規劃與布局、工藝設備、畜舍建筑、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等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年出欄商品肉豬2000頭以上的養殖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產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39—1990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9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11607—1989 漁業水質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規程
GB16549—1996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約養豬場設備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環境參數及環境管理
GB/T304—2002 規模化豬場生產技術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商品豬場
本標準所稱商品豬場是指從事商品肉豬生產、年出欄2000頭以上商品肉豬的養豬場。
3.2 豬場規模
本標準所指商品豬場規模是按豬場年出欄商品豬的頭數確定。
4 要求
4.1 建設規模要求
4.1.1 建場要求
商品豬場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建設地區資源、投資、本地區及周邊地區市場需求量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技術與經濟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4.1.2 建筑規模要求
本標準所稱的商品豬場其的建設規模與基礎母豬的頭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種豬場建設規模劃分表
大型豬場 中型豬場
小型豬場年出 >10000 5000—10000
欄商品豬頭數 2000—5000 >600
基礎母豬數 300—600 120—300
4.2 選址與建場條件
場址選擇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4.2.1 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發展規劃和村鎮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條件。
4.2.3 場址地勢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場地應盡量選擇陽坡,坡度不得超過20°。
4.2.4 場區土壤質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4.2.5 豬場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護,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4.2.6 電力充足可靠。糞尿污水能就地處理或利用。
4.2.7 大規模豬場應考慮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
4.2.8 場址根據當地常年主導風向,位于居民區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風向處。
4.2.9 場界距離交通干線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區和其它畜牧場不少于1000米,距離畜產品加工廠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區不得建場:水保護區、旅游區、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嚴重畜禽疫病常發區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澇威脅的地段。
4.3 豬場規劃與布局
4.3.1 場區規劃的原則
建筑緊湊,少占或不占耕地。在節約土地、滿足當前生產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技術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豬場的分區
豬場建筑設施應按管理區、生產和隔離區三個功能區布置,各功能區界限分明,聯系方便。管理區應位于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及地勢較高處,隔離區應位于在場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及地勢較低處。
管理區內包括 工作人員的生活設施、豬場辦公設施、與外界接觸密切的生產輔助設施(飼料庫、車庫等);生產區內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豬舍及有關生產輔助設施;隔離區包括獸醫室、隔離舍、病豬焚燒處理、糞便污水處理設施。
各個功能區之間的間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離帶或墻
4.3.3 道路設置
豬場與外界應有專用道路相連通。場內道路分清凈道與污道,兩者嚴格分開,不得交叉、混用。
4.3.4 場地面積豬舍總建筑面積按每出欄一頭商品育肥豬0.8m2—1.0m2計算。豬場的其它輔助建筑總面積按每出欄1頭豬需0.12m2—0.15m2計算。豬場的場區占地總面積按每出欄一頭商品育肥豬2.5m2—4.0m2計算。
4.4 工藝與設備
4.4.1 確定工藝方案的原則
4.4.1.1 適用于各階段豬的生產技術要求。
4.4.1.2 有利于豬場的防疫衛生要求。
4.4.1.3 有利于糞尿污水減量化、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
4.4.1.4 有利于節水、節能。
4.4.1.5 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
4.4.2 飼養工藝
商品豬的生產工藝應符合DB37/T 304—2002的規定。
4.4.3 確定飼養設備的原則
4.4.3.1 設備必須滿足商品豬培育和生產的技術要求。
4.4.3.2 經濟實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衛生。
4.4.3.3 有利于改善豬舍環境,減少豬只的應激反應,降低發病率。
4.4.3.4 宜采用現代化技術和配套設備。
4.4.4 飼養設施
4.4.4.1 保育豬應采用網、床飼養設施,其他類型 豬舍可采用地面飼養。
4.4.5 豬舍內的環境參數和控制應符合GB/T 17824.4的規定。
4.5 豬舍建筑
各類豬舍應采用輕鋼結構或磚混結構。
4 5.1 建筑形式
豬舍的建筑形式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氣候條件,因地制宜采用半開敞式或有窗式(單層或多層)豬舍。
豬舍的屋頂形式應采用雙坡式屋頂。豬舍凈高度不低于2.5m—2.7m。跨度以9m—15m為宜。
4.5.2 豬舍方位
豬舍朝向和間距必須滿足日照、通風、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豬舍長軸朝向以南向或南偏15以內為宜。每相鄰二豬舍縱墻間距不低于7m—10m。每相鄰二豬舍端墻間距不少于10m。豬舍距圍墻不低于10m。
4.5.3 豬舍內平面布置
豬欄應沿豬舍長軸方向呈單列或多列布置。豬舍兩端和中間應設置橫向通道。
4.5.4 豬舍地面
豬舍內應采用硬化地面,地面應向糞尿溝處作1%—3%的傾斜,地面結實、易于沖刷,能耐受各種形式的消毒。
4.5.5 不同豬群的飼養密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各階段豬的飼養密度(m2/頭) 豬群類型 每欄飼養頭數,頭 實體體面豬欄 漏縫地板豬欄 保育豬 10—20 0 .2—0. 4 生長豬 10—16 0.6—0.9 0 .4—0.6
育肥豬 10—16 0.9—1.2 0.6—0.8
4.5.6 飼料供應
種豬場根據育種豬群營養需要加工價配合飼料,其配套的飼料加工廠生產能力不應低于表3(略)定。
4.5.7 給水排水
4.5.7.1 供水設施應符合GB/T 17824.1—1999的規定。
4.5.7.2 場區內應用地下暗管排放產生污水,設明溝排放雨、雪水。
4.5.7.3 生活與管理區給水、排放按工業民用建筑有關規定執行。
4.5.8 采暖通風與降溫
豬舍應因地制宜設置夏季降溫和冬季加溫設施,保證其正常生產性能。其中執行GB/T 17824.3—1999的規定。
4.5.9 供電
電力負荷等級為民用建筑供電等三級。自備電源的供電容量不低于全場用電負荷的1/4。
4.5.10 場內運輸
場內運輸車輛作到專車專用,不能駛出場外作業。場外車輛嚴禁駛入生產區,如遇特殊情況,車輛必須經徹底消毒后才準駛入生產區。
4.5.11 場內消防
4.5.11.1 豬場應采取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 39—90的規定執行。
4.5.11.2 消防通道可利用場內道路,緊急情況時能與場外公路相通。
4.5.11.3 采用生產、生活、消防合一的給水系統。
4.6 豬場防疫設施
4.6.1 豬場四周建有圍墻或防疫溝,并有綠化隔離帶,豬場大門入口處設車輛強制消毒設施。
4.6.2 生產區應與管理區嚴格隔離,在生產區入口處設人員更衣裳沐浴消毒室,在豬舍入口處設地面消毒池。
4.6.3 裝豬臺設置在生產區靠近圍墻處,豬裝車外運后,不可返回。
4.6.4 飼料庫房應設在生產區與管理區的連接處場外飼料車不允許進入生產區。
4.6.5 在隔離區內設獸醫室、隔離豬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間及糞尿污水處理設施,病豬尸體處理按GB 16548—1996的規定執行。
4.6.6 開放式豬舍應設防護網。
4.7 環境保護
4.7.1 環境衛生
4.7.1.1 新建種豬場必須進行環境評估。確保豬場不污染周圍環境,周圍環境也不污染豬場環境。
4.7.1.2 宜采用污染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4.7.2 糞便污水處理
4.7.2.1 新建豬場必須與養豬場同步建設相應的糞便和污水處理設施。
4.7.2.2 固體糞污以高溫堆肥處理為主,處理后糞肥應符合GB 7959—87的規定,方可運出場外。
4.7.2.3 污水必須經過生物處理,處理后應符合GB 5984或GB 11607的規定。
4.7.3 場區空氣質量
場區空氣污染物質含量不超過GB14554的規定的排放標準。
4.7.4 環境檢測
豬場應對場區內的空氣、水源、土壤等環境參數定期進行監測,評價環境質量,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
4.7.5 場區綠化
場區綠化應結合場區與豬舍之間的隔離、遮陰及防風的需要進行?筛鶕數貙嶋H種植能美化環境、凈化空氣的樹種和花草,樹木應選高大落葉喬木為宜,不宜種有毒、有刺 、飛絮的植物。場區綠化覆蓋不低于30%。